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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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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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55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7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08日
  • 聲請人
  • 鄧為文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據111年度戒字第55號文書,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24條、刑法第1章第1條規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聲請人誤植為勒戒評估手冊)及司法院釋字第376號解釋,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據以為本件憲法審查聲請之上開文書,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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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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