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訴字第16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後,並未提起上訴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