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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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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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52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4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09日
  • 聲請人
  • 蕭朝吉
  • 案由
    • 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24條規定、評估程序及評估手冊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敘明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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