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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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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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53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0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09日
  • 聲請人
  • 吳祖賜、吳火土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之見解,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未具體表明聲請意旨,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同條3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法律見解有其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屬不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又聲請意旨並未表明系爭規定違憲之理由,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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