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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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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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56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08日
  • 聲請人
  • 簡薇玲
  • 案由
    • 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1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聲請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6款規定,高雄市在途期間8日,本件聲請人卻遲至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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