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其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及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及一般行為自由,系爭裁定顯屬違憲,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裁定違憲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定上訴要件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