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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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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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51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23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08日
  • 聲請人
  • 簡明通
  • 案由
    • 聲請人為殺人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當然適用之刑法第44條規定,致聲請人遭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當性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為之;復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判決及第三審判決,均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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