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517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未表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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