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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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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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52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35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07日
  • 聲請人
  • 邱勤文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關於就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89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下稱系爭判決)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1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三)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以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五、至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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