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443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繼續審判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7月26日台刑中字第1110000070號函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最高法院上開函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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