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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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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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49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21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02日
  • 聲請人
  • 李瑞芳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其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間僅訂有美元外幣定存契約,並無承作PCI帳戶商品投資交易,相關契約及申購書係遭人偽造,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9號及101年度上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未予詳查,有違反憲法之疑義,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08號裁定無視於上開判決之錯誤,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479號及第4889號等案業經簽結,然未詳查相關證據,亦有違反憲法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9號及101年度上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9號及101年度上字第118號民事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依前揭規定,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479號及第4889號之簽結函: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非持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
      
    • (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479號及第4889號等案之簽結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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