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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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48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審字第1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02日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案由
    • 聲請人為審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780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應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有違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規定所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第15條規定所保障之財產權,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5 條定有明文。是法官聲請,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系爭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參照)。
      
    • 三、核聲請意旨所述,尚難謂已於客觀上提出違反憲法之確信論證及已達違憲之確信,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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