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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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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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48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1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01日
  • 聲請人
  • 潘俊銘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24條規定、評估程序及評估手冊等,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未據裁判而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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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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