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24條規定、毒品戒治之評估程序及評估手冊等,有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及不溯及既往原則,並侵害受戒治人之聽審權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雖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惟聲請人未敘述抗告理由,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以抗告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核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