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法院就不同案件中雖有裁量權,惟類似案件應為相同處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15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法院就量刑部分,未有公平之標準,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確定終局裁定並未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是依上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