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借名登記契約不得單方終止且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請求權時效,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7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歷審裁判就此均未論述;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之1第2項及第470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均明顯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故向憲法法院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