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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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46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6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24日
  • 聲請人
  •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張秋田
  • 案由
    •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10條、第211條、第21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之刑罰明確性原則,亦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另系爭判決亦因適用系爭規定,並為不利聲請人之類推,而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均曾就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31號刑事判決(下稱臺中地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05號刑事判決(下稱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就聲請人山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一)上訴部分,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並因聲請人一不得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關於聲請人一部分,應以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至聲請人張秋田(下稱聲請人二)上訴部分,經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撤銷該部分之臺中地院刑事判決,予以改判後,聲請人二又對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遭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而確定,是本件關於聲請人二部分,亦應以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均合先敘明。
      
    • 三、關於聲請人一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起6個月內聲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就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送達之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不論該裁判有無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均應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6個月內為之。復按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一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而確定終局判決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惟本件聲請狀係由憲法法庭於111年9月28日收文,經扣除在途期間後,聲請人一所為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 四、關於聲請人二部分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核聲請人二之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系爭規定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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