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