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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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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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43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5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22日
  • 聲請人
  • 張桓峰
  • 案由
    • 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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