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417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同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然其聲請距首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送達時已逾5年,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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