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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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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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37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08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15日
  • 聲請人
  • 林偉智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08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及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亦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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