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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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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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35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3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07日
  • 聲請人
  • 杜關東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108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3條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於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核定退休,並審定支領月退休金給與生效,詎主管機關依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於107年5月9日重新計算其自107年7月1日起之退休所得。聲請人對上開決定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108號確定終局判決,未經言詞辯論、事實調查及實際判斷,單以相關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釋示合憲在案,並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認定月退休金給付金額,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之變動而調整,逕以無理由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所定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之調整比率及「至少每4年啟動檢討1次」之檢討標準,均有違反憲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及平等權等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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