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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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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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36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27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08日
  • 聲請人
  • 劉掙元
  • 案由
    • 聲請人因煙毒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82年度台覆字第134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2年度上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侵害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及生命權,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判決二曾送請最高法院覆判,復經系爭判決一認原判決應予核准,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一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查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上開規定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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