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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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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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35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8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07日
  • 聲請人
  • 陳毓賢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及同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52號、第753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1次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判處罪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9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其另案販賣第二級毒品共9次之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52號、第75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分別判處罪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上開判決一或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分別就系爭判決一、三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四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三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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