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3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不受理理由與聲請人之聲明不符,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就聲請人聲明其確定終局判決所援引之判例有違憲疑義部分,系爭裁定乃以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法定期間,予以不受理。是核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