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40號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指摘上述二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