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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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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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35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5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04日
  • 聲請人
  • 潘順義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7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8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遲至111年9月2日始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於同年9月5日收文,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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