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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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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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34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9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04日
  • 聲請人
  • 江怡佳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核與前揭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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