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349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核與前揭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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