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347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二、查聲請人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802號刑事裁定命再開辯論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是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依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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