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31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1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03日
  • 聲請人
  • 吳慶源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漁會退還保費事,聲請憲法訴訟。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中華民國84年至110年之間,多數時間在監服刑,本無須繳納漁保保費,然而家人不知規定代為繳納,保費應退還,請憲法法庭主持公道。
      
    •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未表明憲法訴訟之聲明及聲請裁判之憲法上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