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且已於上訴理由清楚說明原審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而符合上訴第三審之法定程式要件,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0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竟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及第470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顯已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16號及第439號解釋意旨,並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又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前開民事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