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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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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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31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9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01日
  • 聲請人
  • 胡明義
  • 案由
    • 聲請人不服警察盤查等執法行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並非現行犯,員警尾隨攔查並以其闖紅燈為由強行酒測,又進入警政系統查核個人資料等,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未據裁判而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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