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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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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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23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3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01日
  • 聲請人
  • A01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少抗字第95號少年法庭裁定,因現行法未規範承辦前置少年保護事件或曾參與前置少年保護事件裁定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少年刑事案件審判事務而應自行迴避,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不受理。
      
    •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1、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少抗字第95號少年法庭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因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均未規範承辦前置少年保護事件或曾參與前置少年保護事件裁定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少年刑事案件審判事務而應自行迴避,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確定終局裁定否定承辦前置少年保護事件或曾參與前置少年保護事件裁定之法官應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第1項之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6款、第7款、第8款或第18條第2款規定自行迴避或依聲請迴避,已侵害其受公平審判之權益,而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3、聲請暫時處分。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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