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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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31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6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01日
  • 聲請人
  • 張德芳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補充或變更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4號、第3095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等疑義;又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僅對當初聲請釋憲者給予救濟之機會,對於其他尚在服刑中之受刑人不公,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補充或變更解釋等語。
      
    •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
      
    • 1、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4號刑事判決部分: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認:(1)、關於原判決附表編號一、三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2罪,及同附表編號五所示轉讓禁藥1罪部分,未敘述上訴理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核屬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聲請人自不得據此部分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2)、關於原判決附表編號二、四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各1罪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
      
    • 2、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95號刑事判決部分: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5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56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
      
    • 3、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刑事判決部分: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1月9日106年度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前開108年1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
      
    • (三)惟查:
      
    • 1、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上開最高法院三刑事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人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2、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所持之最高法院三刑事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既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惟聲請人係於111年12月9日向監所長官提出書狀,憲法法庭並於111年12月12日收文,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
      
    • 三、關於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部分:
      
    • (一)按人民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依第3章有關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111年1月4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42條第2項、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如前述,聲請人所持裁判,既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亦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補充或變更解釋之聲請。憲法法庭於111年12月12日始收文,本件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部分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92條第2項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款及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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