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267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214號裁定援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等規定予以裁定不受理,剝奪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係就上開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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