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採認非屬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使用之證據方法,於法無據,故聲請憲法法庭統一解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之意旨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上開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嗣後卻撤回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