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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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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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29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7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2月01日
  • 聲請人
  • 呂OO
  • 案由
    • 因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87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中央選舉委員會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326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公告禁止聲請人於111年12月28日前行使憲法所賦予之修憲複決權,牴觸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肯認系爭公告之合憲性,侵害聲請人憲法之複決權,牴觸憲法第17條、第22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本庭查:(一)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係以系爭公告為聲請客體,然系爭公告係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行政行為,核其性質,非屬法規範,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主張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肯認系爭公告之合憲性,侵害其憲法之複決權而牴觸憲法,並未具體敘明該裁定之見解究有何違憲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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