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59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14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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