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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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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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5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96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19日
  • 聲請人
  • 黃金龍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8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6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5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1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聲請人涉犯系爭規定二部分之上訴,是本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10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本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一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核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自不得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餘所陳,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 四、另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以逾期上訴加以駁回,是系爭判決二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自亦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綜上,本件爰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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