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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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5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72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19日
  • 聲請人
  • 吳貞霖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18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5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7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部分以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駁回上訴,其餘部分撤銷發回:
      
    • (一)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部分,並未窮盡救濟途徑,不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此部分自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撤銷發回部分,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39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57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是此部分應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390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綜上,本件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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