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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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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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25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20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30日
  • 聲請人
  • 林秀宜
  • 案由
    •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1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74條第1項、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6點、第7點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9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以及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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