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6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062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經系爭判決以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予以駁回,並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