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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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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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25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9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30日
  • 聲請人
  • 洪珍娜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6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062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經系爭判決以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予以駁回,並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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