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90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69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烱燉
許志雄
謝銘洋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