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18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就販毒所定之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相較於殺人等罪,實不符比例原則,又勒戒、戒治不計入刑期,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間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惟憲法法庭係於111年9月28日始收受聲請人由臺南市寄達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狀,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