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本件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係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5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合法表明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宜蘭縣在途期間4日,本件聲請人卻遲至111年12月8日及23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