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201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期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宜蘭縣在途期間4日,聲請人遲至111年7月18日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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