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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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37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17日
  • 聲請人
  • 蒲謝怨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同院109年度六簡字第11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暨所適用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聲請人誤載為大法庭裁定,下稱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民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其授權事項規定、公司法、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等(下併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聲請人因弱勢遭欺瞞而交付定金,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自由權、財產權與訴訟權,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又系爭判決一及二皆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均合先敘明。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 (二)經查:系爭判決一及二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系爭判決一及二之內容,又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二)經查:1.系爭判決一既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此部分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2.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並非法律或命令,依前揭大審法規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此外,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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