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顯失公平,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判決係基於無效之法律行為所作成,惟因相對人刻意隱匿而未曾被實質審理,且被引用為後案判決之依據,顯失公平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因此該判決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