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0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等辦案程序規定,禁止聲請人循法定程序之請求及救濟等權利,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權利即有救濟之訴訟權,牴觸憲法而無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訴訟程序尚未終結,未用盡審級救濟,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