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47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427號裁定,未提出不受理之說明,評議內容違憲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427號裁定聲明不服,而提出本件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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