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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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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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0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11日
  • 聲請人
  • 彭宥明
  • 案由
    •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51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應宣告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5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憲,失其效力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係主張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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